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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德市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6-10来源:字号:[ ]

 

建民字〔201548

关于印发《建德市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

为了打通社会救助的“最后一公里”,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根据省、杭州市有关精神和我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任务,我们研究制定了《建德市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德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

建德市民政局

 

2015423

建德市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指导意见

 

在乡镇(街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并实行协同办理,是贯彻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重要举措,是对社会救助基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重要改革,是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实际行动。为加强依法救助工作,落实今年市政府工作报告分解的主要任务,经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现就我市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社会救助主要内容

社会救助的主要内容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含残保)、特困人员供养(五保及三无人员、孤儿)、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慈善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

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主要要求

对我市城乡居民提出社会救助申请后,市、乡镇(街道)两级实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主要要求是:

(一)乡镇(街道)“一门受理”。

我市各乡镇(街道)分别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受理窗口,对我市城乡居民本人或村、社区代办提出社会救助申请后,实行统一受理、登记,或乡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任何前台窗口都能受理社会救助申请,并负责办理结果反馈。

(二)做好三个协同办理。

1.乡镇(街道)内部各线协同。各乡镇(街道)统一受理后,按乡镇(街道)内部分工和相应职责权限,分别及时办理;需要乡镇(街道)审核报市级相关部门的,及时审核并上报。

2.市级机关部门与乡镇(街道)上下协同。市级机关部门对乡镇(街道)审核上报的救助事项及相关材料,按各自职责,依法依照相关政策及时办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给乡镇(街道)。

3.市级机关部门间相互协同。对涉及多部门协同办理的相关救助事项,牵头部门应在收到乡镇(街道)审核上报材料后,按相关机制要求,协同办理。

此外,对需要转接到其他县(市)的救助事项,按上级文件由相应部门负责办理。

三、目标要求

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的目标要求是:全面建立、依法救助,便民高效。

全面建立。2015年年底前各乡镇(街道)应完成一门受理窗口建立,同时全市形成“三个协同办理”的顺畅机制。

依法救助。市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依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完善相关救助政策,落实依法救助职责,确保依法救助。

便民高效。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必须在坚持依法前提下,着力推进社会救助便民高效,让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四、主要措施

(一)整合资源。各乡镇(街道)要充分依托已有行政服务中心等综合服务窗口,充分利用已有设施,优化工作流程,整合工作力量,确保一门受理相关设施和人员到位。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困难群众及各类救助信息平台的互通,确保信息共享,为全面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创造工作基础。

(二)明确职责。各乡镇(街道)是落实一门受理、内部协同办理的责任主体,应加强领导,明确一名分管领导牵头协调,建立相关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做好乡镇(街道)权限内的救助工作。市民政局承担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的牵头协调指导和检查考核,并具体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含残保)、特困人员供养(五保和三无人员及孤儿)、受灾人员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工作;市人社局负责就业救助、医疗救助等工作;市住建局负责住房救助工作;市教育局和团市委、市慈善总会负责教育救助工作;卫生计生、残联、红十字会等市级机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救助及配合工作。村(社区)应协助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三)落实考核。按照市政府工作报告分解任务的要求,市民政局将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落实“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情况列入今年综合考评内容。

  附件:1. 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流程

     2. 社会救助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职责

     3. 社会救助受理窗口首问责任制

   4. 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部门分办(转办)制

 

 

 

附件2

社会救助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职责

 

为使社会救助受理窗口规范、有序、高效运行,结合实际,现对社会救助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岗位工作职责规定如下:

第一条 自觉遵守受理窗口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接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救助部门的工作检查、考核、监管。

第二条 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受理本窗口确定的社会救助审批事项,是受理事项办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负责对申请对象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出具补交材料清单,待申请对象补全材料后,再予登记受理,并转交给有关承办部门;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告知申请对象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

第四条 接受申请对象的办件咨询,落实限时办结、首问责任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申请对象;对影响大、涉及面广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救助部门汇报。

第五条 对承接办理申请事项的具体经办人员及时跟踪,督促其按承诺时限办理,对不能按期办理的,查明原因并及时反馈给申请对象。

第六条 负责承接办理事项的登记、统计、汇总、分析和报告。

第七条 窗口必须做到人不离岗,外出符合规定并予以登记,确遇重大事情离岗,应及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报,安排人做好顶岗工作,并履行请假手续。


附件3

社会救助受理窗口首问责任制

 

第一条 申请对象来到社会救助受理窗口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接受询问或受理事项申请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是首问责任人。

第二条 窗口负责对《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涉及的所有社会救助政策申请材料内容、申请条件、审批时限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逐个制作办事程序流程卡提供给申请对象。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每位申请对象,负有为其服务的责任。按照相关社会救助审批程序认真审核相关材料,材料齐全的,尽快予以办理或受理;因材料不齐全而不能立即办理或受理的,应当使用《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使其满意而归。对不属于本窗口受理的事项,应该向申请对象耐心地进行解释,告知其有关法律依据,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尽可能为其指出解决的途径。

第四条 群众来电话反映情况或咨询有关问题,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耐心听取来电人咨询的具体情况并进行解答。对来电咨询情况不属于本窗口办事范围的,应及时转告对方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五条 接待工作要始终热情大方、服务周到、礼貌用语。

第六条 对不按制度规定承办各项事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受到群众投诉,经调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4

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部门分办(转办)制

 

第一条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职责,受理窗口将社会救助申请事项转交给相关社会救助部门处理。

第二条 凡应分办(转办)的申请事项,应在接收到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装封转出,不得积压。

第三条 相关救助部门在接到分办(转办)申请事项后,应在政策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反馈到受理窗口。

第四条 受理窗口应在接到办理结果2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请对象。

第五条 受理窗口应按分办(转办)明确的时限要求,督办相关申请事项。

第六条 受理窗口应及时整理归档分办(转办)申请事项的处理反馈结果,并定期汇总通报给相关救助部门。

第七条 对分办(转办)的申请事项无故拖延或不及时办理反馈结果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其他纪律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按有关纪律规定,对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追究其单位领导责任。

 

 

 

 报:杭州市民政局。

 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周徐胤副书记、朱启鸿副主任、吴引引副市长、吕勇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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