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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德市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07来源:字号:[ ]

 

关于印发《建德市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民字〔2016〕150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级机关各单位,各社会组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治理工作的意见》(市委办发〔2015〕6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培育扶持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服务全市发展大局,根据有关规定,市民政局、财政局制定了《建德市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德市民政局       建德市财政局

                      2016年 9月22

 

 

建德市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服务能力,根据市委办《关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治理工作的意见》 (市委办发〔2015〕61号)的文件精神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德市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按照市委办发〔2015〕61号文件规定由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到市民政局的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透明、择优竞争、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条件和范围和资助标准

第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范围是本市内社会组织开展的具有良好社会效益的公益性服务项目。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经民政局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

(二)上一年度年检结论为合格(当年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除外);

(三)依法开展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业务事项,无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

(四)未以任何方式向举办者(出资人)、会员分配各项收入。

第六条  专项资金以项目补助的方式,主要资助社会组织公益创投、孵化培育和专业能力建设提升等。

(一)公益创投项目。主要包括:

(1)救灾救援。在本市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和为社区低保困难人员、未就业困难人员、因突发性事故导致生活临时困难人员等困难群体提供心理减压、居家养老、应急减灾等社会公益服务;

(2)扶贫救助。为低收入家庭、贫困人群、灾区群众、失独家庭、流浪乞讨人员和其他生活困难的居民家庭提供帮扶和志愿服务等;

(3)扶老助残。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救护、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在内的服务,为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和实际需要的服务;

(4)儿童救助。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开展相关帮扶活动,救助困难儿童生活、学习,帮助儿童、少年安全健康成长;

(5)其他公益服务。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开展的公益服务项目,以及为社区居民提供社区矫正、文体活动、矛盾调解、优抚服务、心理疏导、安全环保等服务;

(6)专项资金资助社会组织补助只能用于社会组织实施相关社会服务项目包括人员费用在内的成本费用支出,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二)孵化培育和能力提升项目。

对专业化能力建设要求较高、且属于政府急需的补缺型专业化社会组织,在取得依法登记资格后,可申报孵化培育和能力提升项目。

第七条  项目实施地必须为本市市域范围内,实施周期不超过一年。专项资金资助社会组织单个项目最高为5万元。其中救灾救援、扶老助残类单个项目最高为5万元;扶贫救助、儿童救助类单个项目最高为3万元;其他公益服务即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开展的公益服务项目,以及为社区居民提供社区矫正、文体活动、矛盾调解、优抚服务、心理疏导、安全环保等服务单个项目最高为2万元。

对本市内或非本市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在本市参加救灾救援等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中,表现特别突出,经市政府同意(政府表彰文件),予以适当奖励,单个社会组织最高奖励不超过1万元。           

第三章  申报和确定

八条  市民政局每年公布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方案,明确专项资金扶持方向、扶持项目的数量和要求,向社会公开,接收申请。

第九条  社会组织申请公益项目补助,均须提交项目申请及相关材料,明确申请项目及扶持资金的使用方向,绩效目标,预期社会效益等。各社会组织每年只能申请一次专项资金资助。同年度已获得其他财政资助的公益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给予资助。

第十条  社会组织应对所提交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  建立项目评审工作机制。依照扶持社会组织的政策建立评审专家库。邀请两代表一委员、社会工作领域的管理者、社会组织代表和政府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小组(8-10人),对经初审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项目遴选标准进行项目评审,拟定资助项目和资金额度。

第十二条  经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将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社会组织、项目名称、扶持内容、扶持方式及金额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公示期结束后,市民政局正式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并在评估验收后或采取预拨形式给予项目资金补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民政局和获得资助的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对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进行规范管理,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对所属社会组织项目申报进行初审,并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初步评估验收。

第十六条  市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挪用、挤占和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除收回专项资金外,将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时三年内取消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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